二十多年的改革历程, 几乎所有意义重大的举措都是首先在地方试验成功的条件下才在全国范围内推行的。
权威性程度小时,合法性审查强度增大。可见,行政机关及时介入规范市场行为在现代社会中很有必要。
首先,权威性与内容无关,某个规范具有权威性并不意味着该规范在内容上是正确的,某个主体具有权威性也不意味着由其发出的指令都是合理的。同时,对于新生事物,事前研究也缺乏可供探讨的经验资料,而使其中充斥着猜测的成分。[17]缺乏权威的权力将与赤裸裸的暴力无异,而缺乏权力的权威则常常虚弱不堪。法院不仅极少对技术标准的内容提出质疑,同时,在审判过程中还常常利用技术标准来辅助对于行为合法性的认定。[57] 假如涉案的规范性文件并不具有任何权威性的因素,那么就意味着没有理由限制法院对于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程度。
所以与民事领域不同,进行行政裁判的法官在建构性解释方面的权力应受限制。在此例子中,导师的要求是第一阶的理由,而该研究生自己对研讨会的看法则是第二阶的,第一阶理由优先于第二阶适用,也即具有排他性。将这些知识和信息反馈进立法和规制程序,有助于提升立法和规制的质量。
[32]不过也有一些学者认为行政执法并非政府的固有职能,可以外包给私人来行使行政执法的职能,[33]而且这种方式更契合劝导、合作型的行政执法理念。实施时,欧盟成员国内的被规制者往往通过合同聘用一家私人审核公司来负责审查被规制者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并向成员国政府报告是否与法律要求相一致。有效的政府监督包括政府对审核、认可行为的审计和规制。目前中国的认证机构既有公司制性质的,也有事业单位性质的。
[46]因此,两者仍有不同之处,需相互借鉴使用。但在实践中,第三方审核者可能会因过度依赖企业管理体系所产生的文件而导致检查过于形式化。
例如,麦德龙中国2007年成立了全资子公司卖咨达为麦德龙以及其他食品企业或者农业合作社提供食品安全咨询和评估服务。但目前中国的强制性认证过于强调事前准入,而忽略了事中事后的监督。[4]此外还有第三方检查员、第三方审计员、第三方保险[5]等称谓。[37]虽然理论上第三方审核比政府监督更符合成本有效性原则,但在实际中可能带来的将是以较低成本提供较低质量的服务等情况,使得建立第三方审核制度的初衷付之阙如。
此外,应建立审核轮换制度。(18)See orly Lobel,The Renew Deal:The Fall of Regulation and the Rise of Governance in Contemporary Legal Thought,89 Minn.L.Rev.342,343-44(2004). (19)See Lester M.Salamon,The New Governance and the Tools of Public Action:An Introduction,in Lester M.Salamon ed.,The Tools of Government:A Guide to the New Governance,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2,p.2. (20)See Clifford Rechtschaften,Deterrence vs.Cooperation and the Evolving Theory of Environmental Enforcement,71 S.Cal.L.Rev.1181,1250-51(1998). (21)例如,《食品安全法》第8章、《环境保护法》第2章、《安全生产法》第4章分别规定了监督管理,内容与措施远比先前的版本详细。必须在排放数据管理、排放技术、排放实施或者实施审核其他相关必要技术领域拥有最低2年的专业工作经验。例如,2011年《美国食品安全现代化法》在进口食品安全规制中引入第三方审核制度,要求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对未经认证而达到法律要求的食品予以拒绝进口。
实践中,行政机关可以对被规制者的不遵从实施制裁,也可以对违法的第三方审核者实施处罚,撤销对第三方审核者的认可。(23)参见杨炳霖:《回应性管制——以安全生产为例的管制法和社会学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12年版,第38页。
在实践中,第三方容易滥用权力,因为他们的费用是由企业来支付的。[55] (四)改善政府监督制度 中国认证市场问题较多,故行政机关必须确保、监督第三方审核者承担相应的责任,以避免任何可能存在的审核漏洞。
以食品安全为例,实践中认证效果不佳且重复认证现象突出,无端增加了企业的成本。[20] (二)深化行政执法理论的需要 一般而言,规制既包括立法、行政机关创制规则的活动,也包括规则的实施和执行,主要涉及监督与促进被规制者遵从规则以及制裁违反规则的行为。另外,为了使第三方审核符合成本有效性的基本要求,仍然需要进一步研究的是认证认可相关制度的完善。有学者认为可以通过研究补贴机制来降低小企业的负担,不过此举又会为政府带来成本。总之,为了使第三方审核制度能够有效运作,有必要完善现行认证认可制度及其规范。[38]只有建立多样化的、可供选择的规制方式,因势利导,方有实效。
③See Lesley K.McAllister,Regulation by Third-Party Verification,53 B.C.L.Rev.1,2(2012). ④See Miriam Seifter,Rent-a-Regulator:Design and Innovation in Privatized Governmental Decisionmaking,33 Ecology L.Q.1091,1096-97(2006). ⑤See Margaret M.Blair et al.,The New Role for Assurance Services in Global Commerce,33 J.Corp.L.325,329(2008). ⑥参见李军超:《基于第三方认证的社会性规制—— 一个合作治理的视角》,《江西社会科学》2015年第7期。[43]无论采纳哪种方式,风险分析必不可少。
第三方审核的运作无疑在一定程度上深化了行政执法理论。企业往往认为审计属于保密事项,一些国家的法律也规定在审计过程中不用实施信息披露。
事实上中国目前最重要的、占据市场份额绝大部分的认证机构均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认监委有密切的关系。参见戚建刚、刘菲:《论竞争性食品安全监管执法制度》,《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3期。
在运作过程中,第三方审核在规制者与被规制者之间增加了一个角色,使得被规制者有机会隐匿它们的活动信息,从而也为其逃避责任提供了方便。(24)中国法也开始关注这种方式的运用,如《食品安全法》第4条、《环境保护法》第42条、《安全生产法》第3条等规定。完善我国第三方审核制度的前提是从市场、政府、社会之间的关系出发探讨现行制度是否足以应对其引发的问题,具体内容则包括完善认可规则、健全第三方审核行为规则以及改善政府监督制度等。因此,许多国家在行政过程中广泛使用第三方审核。
在政府规制中利用第三方审核提升遵从效果的思路来源于私营部门领域中由标准组织发展的合格评定程序。(4)处理好第三方审核与自愿性认证的关系。
第三方审核的法理基础也正在于此。设计良好的报告和公开规则可以实现可问责性和促进透明度。
加之这些安排仅是在商业层面的应用,如果要适用于政府规制之中,还要就参与性、透明度、可问责性作特别规定。进入专题: 政府规制 第三方审核 。
国务院于2002年建立了包括农业部、商业部等20余个部委在内的全国认证认可工作部际联席会议。行政机关要尽量充分利用现有的市场型的第三方审核、认证体系,通过完善相关规范,实现制度实施的有效性。同时,使用好这两者,对于进一步深化行政许可改革也有着积极的意义。(50)参见周元根:《浅析认证行政监管的发展与改革——关于认证行政监管现状的调研报告》,《中国计量》2014年第2期。
(三)独立性 第三方审核者保持独立性有益于其客观地评估被规制者是否遵从法律。而事实上,第三方审核之所以能获得政府及相关企业甚至相关法律法规的认可,主要是基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专业性 各国实践之所以重视与发展第三方审核,一个重要的原因就在于第三方的专业性。
中国的认证工作起步较晚,20世纪90年代才颁布了相关认证规范,成立了统一监督管理的主管机构。透明度意味着政府要接受公众的监督,但这些要求是否适用于第三方审核者亦值得关注。
为了确保较高的遵从率,此时就需要更多的执法力量和信息来判断私人是否遵从规制,第三方审核无疑可以承担这些责任和成本。独立性的确保需要建立相应的制度,如认证机构的持续认可与再评估制度、认证的强制轮流制度和单边咨询限制制度等。